RTCA/DO-160G 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程序第2部分列出了文件中使用恒溫恒濕試驗箱的所有通用術語的定義。
1. 恒溫恒濕試驗箱溫度穩定:
- 當受試產品具有最大熱慣性的功能部件的溫度與達到規定試驗溫度相差不超過3℃時,則認為設備達到溫度穩定。當無法測量內部最大質量處的溫度時,最低可接受的溫度穩定時間宜為 3h。
- 當受試產品具有最大熱慣性的功能部件的溫度變化不超過2℃/h 時,則認為設備達到了溫度穩定。當無法測量內部最大質量處的溫度時,最低可接受溫度穩定時間宜為 2h。
2. 最大負荷周期:
周期性工作的機載設備在最大負荷下的工作時間和不工作(或最小負荷)時間的比例,最大負荷周期應在設備規范中規定。
3. 不工作:
除非設備專用規范另有規定,否則不工作是指不給設備提供動力源。
4. 溫度控制或部分溫度控制部位:
溫度控制或溫度部分控制部位是指其空氣溫度依靠環境控制系統保持的飛機內部空間
5. 總偏差:
從正的最大值到負的最大值的總變化量。
6. 設備:
術語設備例如恒溫恒濕試驗箱,包括測試件、所有必要的零件或組件由制造方確定,以確保設備能正常執行預定功能。該設備應代表實際使用中的產品水平。
7. 高度:
高度指設備在試驗期間暴露于其中的相對于海平面的環境壓力。
8. 試驗類別和說明:
對于本文件中的每項環境條件,供應商應選擇最能代表設備使用期間可能遇到最嚴苛環境條件的試驗類別。除試驗類別 X 的使用在下面作了解釋外,所選類別應按指南以環境合格鑒定表的形式表示。
環境合格鑒定表中所列的每種類別,可用于推斷當設備暴露于被評估為不是足夠嚴酷的類別中設備也將能執行其預定的功能。
環境合格鑒定表中試驗類別 X,與本文件中的任一環境試驗程序一起使用,表示了一種保留備用情況,即,設備供應商希望表明在該具體程序所表述的試驗條件下是否符合設備性能標準沒有進行驗證。
對某一特定的飛機的認證,如果環境合格鑒定表中所列的類別不能完全覆蓋,可以要求增加其它試驗。
在試驗程序結束時或試驗程序期間,凡是有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這句話時,應理解為要將性能符合性和驗證作為一項要求,用以證明恒溫恒濕試驗箱能夠在某一具體試驗類別期間和/或之后執行其預定的功能。
9. 試驗結果的適用性:
這些程序的試驗結果僅適用于進行試驗時的特定配置(如安裝方式、外部和內部結構)。
任何變更都必須評估,無論是外部還是內部的(例如:PCB 的布局,單元件內部部件變更,安裝布線,等等)必須進行評估,以確保試驗結果仍然適用。
如果評估沒有表明結果仍然適用,則要求重新進行試驗。